平顶山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18  出处: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点击:
     

    平顶山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的各单位、各院系,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平顶山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院系防火安全工作和各种火险隐患。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各院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本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度,组成有各专业、教研室、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各实验室、班组设安全员。

    第五条  各单位、各院系防火领导小组在校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对单位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的灭火方案。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1)知火警电话:(2)知重点部位;(3)知消防水源位置;(4)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

    ()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电器防火

    第六条  学校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正式电工施工。动力电必须配有电闸箱,电闸箱盘面要用耐火材料或铺设铁皮,室外要有防雨设备,配电盘、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

    第七条  不能随意乱接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

    第九条  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体或两线交叉时应装有绝缘套管。

    第十条  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接和打折扣。

    第十一条  对使用的空调器,要经常检修,以防电容器耐压值不够、受潮,电压过高被击穿,造成空调器起火,使用空调器时应做到:

    ()空调器应有接地线,采用三插头的空调器不准用两脚插头。

    ()空调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定期检查空调器的电器元件,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  使用电焊,焊接、切割时的电弧,火焰温度高,辐射热强,有大量的溶渣和火星四处飞溅,必须有专人看护并远离可燃物,严禁在储存易燃物品的地方和各种库房附近进行焊接。

    第十四条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第十五条  电器设备工作结束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

    第十六条  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冒险运行。

    第十七条  除科研,生产必须外,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子。

    第四章  实验室防火

    第十八条  各类实验室应按防火规范配齐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但存放不得超过每间房5公斤。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蒸馏,回收,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时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房及存有高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人走断电,实验室内用的电冰箱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药品。必须存的,应将药品封严,以防散逸,冰箱启动时打火造成事故。冰箱应放在通风处,严禁在冰箱后面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微机房,库房不能作修理间,使用电烙铁,应配有支架,人走断电。

    第二十五条  化学实验室严禁用明火直接加温各种易燃药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胶圈并用绳锁相对稳定,要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放置在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

    第五章  图书馆、仓库防火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资料重地,均系可燃物资,是防火重地,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严禁明火,吸烟。

    第二十八条  书架、档案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单面书架可贴墙安放,双面书架可独立安放,书架间距不得小于0.8M,书架通道不得小于1M,贴墙通道为0.50.6M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电气线路应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照明灯距书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镇流器必须反吊按装。不准用碘钨灯照明。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电钟等设备,不准乱接拉电线,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三十条  图书馆每天闭馆前对书库,阅览室等处,认真进行检查,确实无隐患后方可离开,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馆内严禁留宿。

    第三十一条  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装置,不准在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存放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一般仓库内严禁住人。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不准带小孩进库。

    第三十四条  仓库必须备足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锁在库内,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

    第三十五条  库内物资必须分类,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不得小于0.8M。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不得超量存放,库区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秋季杂草,落叶要及时清除。 

    第六章  后勤防火

    第三十六条  木工车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每天必须清除工作间内的刨花、木屑、锯沫等可燃物,集中放在安全地点。

    第三十七条  木工车间内的木料、成品、半成品要摆放整齐。保证防火道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原料均是可燃物质,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不得玩忽职守。

    第三十九条  印刷车间变压器,电气开关应装在配电箱内,电气线路要穿管,室内不准用大功率白炽灯照明,不得超过100W,与纸张留有安全距离。

    第四十条 废纸及纸毛必须有专门安全地点存放,各车间在下班前必须把废纸清扫干净。裁切时纸脚不准堆放在机器和电动机附近。

    第四十一条  吸烟必须到吸烟室,严禁在生产岗位上吸烟。对火、电源、严加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食堂是动用明火较多,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全体人员,必须遵守防火有关规定,油炸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守,锅内油不得太满。以防溢出遇明火燃烧。其工作人员不准离开,严格掌握油的温度。

    第四十三条  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锅灶和炉的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气源、火源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四条  汽车司机要认真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不准存放其它东西,汽车进库后车头应朝外,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第四十五条  修理车间内严禁明火作业,电气焊应专设房间,照明应用低压灯,用汽油刷洗汽缸体时,应切断电源油箱,未经清洗,不得焊接。

    第四十六条  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严禁往汽化器直接供油行驶。

    第四十七条  秋冬季节,天干物燥,严禁乱烧杂草,落叶,垃圾。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地、修建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经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检查合格后发给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工程,及施工占用马路,断开路面,必须经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核。

    第七章  礼堂、办公室、教室防火

    第五十条  校内礼堂,应设安全出口,并设有立急灯和明显标志,电气设备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一条  几个单位共用办公室办公的,不得私自打隔断将楼道堵塞,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

    第五十二条  严禁在公共教室内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处烧废纸及其它杂物,教室值班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

    第八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地下消火栓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灭火工具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五十六条  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它用,对无故损坏要按价赔偿。 

    第九章  奖励、处罚、其它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有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平顶山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