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18  出处: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点击:
     

    平顶山学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确保放射性安全,杜绝放射性事故,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各院(中心)及其附属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放射性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放射性法令、规定、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五条  负责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申请上报和审批购买手续。

    第六条  新建、修建或改建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报请省卫计委、公安厅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负责我校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身体健康检查、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疗养,建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各种档案。

    第八条  负责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确保防盗、剂量报警、防火、通风设备的完好,杜绝放射源的丢失、放射性污染、超剂量照射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安全防护管理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登记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实验室内必须张贴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在显要位置放置放射性标志,如标识牌、指示灯等。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为放射性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备有相应的监测和报警装置。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自检,做好监测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非放射性实验室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如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剂量计,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放射性实验室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第十五条  放射源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学校,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侦破、查找、迅速找回丢失的放射源。

    第十六条  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

    1.放射性物品入库:

    (1)检查物品外包装,铅封是否完好;

    (2)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

    (3)登记、入库、编号、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2.放射性物品的借还规定:

    (1)使用放射性物品者凭放射工作人员证借用,学生须提交使用申请书,由指导老师签名,院领导审批,经保管员同意并履行领用、归还手续;

    (2)使用者一定要严格按所用的放射性物质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放射性污染、人员受照的事故发生;

    (3)使用者要妥善保管好放射源,对放射源在借出期间的丢失损坏负责,用完应及时交保管员验收入库。

    第十七条  放射源的管理

    1.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放放射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等。

    2.建立放射源账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等。

    3.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好放射性废弃物的登记工作。报废前,使用单位须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放射性废弃物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待报废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第二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须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放射性事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向学校放射性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第二十四条  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相应的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第二十五条  发生放射性事故的肇事单位和个人,依照卫计委、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酌情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