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队伍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平顶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平顶山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设备管理与维护人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实验室管理中心和所在单位双重管理,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实验室管理中心对实验室人员实行宏观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要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要求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学历原则上应在本科以上。
第五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理论基础和实验技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教学实验室主任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科研实验室主任要求具有正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负责各级各类实验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室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领导并组织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工作安排,制定岗位责任制,组织好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
第七条 实验教学辅助岗岗位职责
(一)掌握本专业实验室的实验原理、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方法;负责实验准备、仪器操作辅导和实验后的仪器设备整理工作;
(二)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技术安全工作;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保持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完好;
(三)参加科研、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改造工作,参加编写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参与新实验的开发;
(四)组织或参与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实验室管理的研究,以及实验教学改革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岗岗位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掌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提供依据;
(三)参加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和到货后的调试验收,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四)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帐、卡、物的日常管理,及时到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仪器设备的上帐、报废、报损、报失、调剂、调拨等手续,作好帐、卡、物管理,使帐、卡、物保持一致;
(五)做好在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使用、功能开发和管理,保持较高的完好率;及时调剂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提高使用率。
第九条 器材、易耗品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熟悉所保管物品的型号、规格、性能和用途,详细了解保管物品的技术要求和存放条件。
(二)及时填报申购计划,负责领用、验收、入帐、发放等工作,保持帐、物一致。
(三)对贵重、稀有材料和危险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放、重点保管,领用时需主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领用。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四)做好报损、报废和废品回收等工作,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或丢失,要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安技、环保、卫生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了解本室水、电、气源的分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维修,以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
(二)负责落实本室的防火、防盗具体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落实特殊安全措施,并监督其领用和发放,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三)了解本室“三废”及公害情况,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
(四)负责搞好本室环境卫生工作,经常保持本室窗明、地净、仪器设备无积尘、文明环境卫生。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的编制,要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依据实验教学时数、科研工作量、在校学生人数、实验室规模和仪器设备操作、维护工作量等情况,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合理计算后确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事调动由实验室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所下达的编制数合理设置岗位。
第十四条 凡申请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人员,必须是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且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年限达到任职资格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的聘任,由各院(中心)根据所设置的岗位在实验编制数额内进行,其中实验室(中心)主任按学校相关程序任命,其他各岗人员的聘任遵照人事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实验室人员以自学为主,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扩充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同时,还要统筹安排实验室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有计划、有目标、分期分批进行和骨干人员重点培养的原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培训采取在岗培训、校外进修培训、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内容主要以提高实验室人员的业务水平、实验教学相关理论、共享设备或新设备的使用、改进实验教学和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为主,培训计划内容要具体,目的要明确。
第十八条 各院(中心)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和人员等情况在年初拟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培训内容;学习培训结束后撰写学习报告并开展交流活动,资料提交所在单位存档;完成相关工作内容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按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实验室工作者评选工作,对成绩显著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