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方式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各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试验用房、库房、宿舍等;建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包括道路、温室、围墙、烟囱、水塔等;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设施,包括电梯、水暖、除尘、通风、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电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单位用于科研试验等工作的各种专门性能、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科研仪器、医疗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各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以及办公用的各种家具、复印机、打字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四)标本是指供科学研究用的保持实物原样的动、植物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各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是指各单位资料阅览室、图书馆(室)藏书、期刊、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大型数据库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
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报废,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发生资产损失后,按照财务制度经财务部门批准进行资产账目核销行为。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和申报审批材料
第六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主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办理与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鉴定、监督、报批、残值收入或转让收入上缴、废旧物资入库及入库后的整理与调剂以及账卡物的注销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固定资产单位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学校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组织鉴定,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
(二)处置固定资产单位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的资产处置,处置前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专题报告,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查鉴定后报校领导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处置固定资产单位账面原值在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或者批量账面原值在8 万元(含8 万元)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依据《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填写《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核实待处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账面原值、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处置理由等真实性;
(三)固定资产处置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小组构成包括管理使用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技术鉴定意见审批;
(五)根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六)资产处置收益上缴有关财务部门;
(七)依据有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第九条 申请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
(二)填写《平顶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附件一);
(三)申请报废车辆: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学院公章;机构代码证需加盖学院公章;
(四)资产原值凭证或固定资产卡片
资产原值凭证可以提供购货单(发票、收据等)、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的复印件,加盖学校财务公章。。
(五)其他资料
申请处置车辆时,必须提交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附加本、保险证明等资料;其中,按规定已经报废回收的,必须提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六)特殊情况的说明
上述材料如有缺失,应逐一详细说明原因,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与上述文件一并报送。
第十条 提交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说明拟处置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合计;
(二)说明拟处置原因;
(三)符合《平顶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的填写要求;
(四)页末“合计”栏下的填报人、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和所属单位公章必须齐全;
(五)用A4纸打印,宋体5号字,序号连续,超过1页必须编写页码,并逐页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六)报送文字资料的同时,必须将相关报告、情况说明和Excel格式的《平顶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前的审批工作完成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监督执行资产的处置工作。对于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较高、处置批量较大的固定资产,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凭核准的《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等有关文件,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益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拆卸、搬运、劳务等项费用,经批准后,可由资产处置收入中支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