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 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和《平顶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 的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企业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确定相应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及院办企业固定资产 增减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按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是否建立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是否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检查、鉴定、核算、盘点及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审计部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试。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 行性研究,审批及采购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新建固定资产完工后,是否及时结转;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 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实行企业性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指标;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它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地核查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细则》和《平顶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平学院行〔2008〕2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