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二级管理实施细则
为激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力,建立配置科学、管理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我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二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二级资产管理体制
第一条 管理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二级资产管理体制
建立以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为一级、资产使用单位为二级的资产管理体系。
二级资产管理是指资产使用单位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领导下直接对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的正常管理。二级资产管理单位要明确本单位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工作,支持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对所属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保证本单位所属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 二级资产管理单位职责分工
党委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含党务领导办公室)管理。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含校行政领导办公室、行政车辆及档案工作)管理。
科研外事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及本单位所属资产管理。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及现金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同时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类资产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图书资料、光盘、电子图书、数据库及本单位所属各类资产的管理。
基建处:负责在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资产(包括工程决算前后重要图纸、资料)及本单位所属各类资产的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竣工建筑物、土地及植物、家具类、被服装具等学校公用部分资产(含有关存档资料)及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同时代表学校负责监督后勤总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工作。
后勤总公司:负责后勤生活车辆管理及所属分公司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工作。
其他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包括各院系、部门等)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类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二级资产管理权限
第四条 二级资产管理单位权限
(一)国有资产使用权
(二)国有资产验收权
(三)国有资产管理权
(四)国有资产内部调剂权
(五)限额内固定资产处置权
(六)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规章办法
第三章 二级资产日常管理
第五条 二级资产管理任务
(一)完善本单位资产管理体制
(二)合理高效配置各类资产
(三)定期对资产清查、登记、维护
(四)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六条 二级资产管理主要内容
(一)正确操作《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验收、录入、记账登记及增减变动处置等工作;
(三)认真建立各类资产明细账簿,准时粘贴条形码等资产信息;
(四)妥善保管、及时维护各类资产;
(五)办理各类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资产调出、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七)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认真核对帐物;
第七条 队伍建设
(一)资产管理员认真履行本单位资产管理职责,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建账、调拨、处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二)二级资产管理单位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员任职条件选配本单位资产管理员,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
(三)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换。
(四)学校定期对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励。
第四章 二级资产管理程序
第八条 资产验收入库
资产购置完成后,应由使用单位单独或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监察处等单位参加的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验收。
第九条 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三)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四)对验收合格的资产,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条 资产登记
(一)录入《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人、验收人等。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外文名称、外币及合同号等。
(二)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打印资产验收单,履行相关手续后入账。
第十一条 购置资产的退换或索赔
验收资产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型号不符,性能不合格时,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换或索赔。
第十二条 其他资产管理
自制、校外赠送、无偿调入的各类资产,视同新购建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的维护
(一)建立健全各类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
(二)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三)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资产的检修
(一)对各类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二)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三)对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通风、供电、供暖、供水、供气、网络、管道等设施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内部资产移交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参加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人员调离使用部门、学校或退休,须移交所用各类资产,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手续;
(四)资产内部调剂需双方签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资产的处置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办理前期处置手续;
(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根据批复要求处置各类资产;
(五)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务部门;
(六)依据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第五章 二级资产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二级资产管理监督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二级资产管理,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级资产管理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资产管理法规管理。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等。
第十九条 处理措施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