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2  出处: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点击:
     

    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丢失、被盗,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属学校资产,各单位应自觉爱护,加强管理,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严禁私自处置。

    第三条凡是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私自处置者,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损坏、丢失赔偿界定

    第四条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加重处罚。

    1.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毁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或已报废但未处置的仪器设备)

    2.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如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等造成的损失;

    4.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的损失;

    5.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6.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7.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五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损坏、丢失赔偿计算方法

    第六条丢失计算机()、电风扇、收录机、录像机、照相机、电视机、电冰箱()等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值计赔。丢失其它仪器设备,按合理折旧后的价值计赔,超过折旧年限的按预计残值计赔。

    第七条损坏后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按合理折旧后的价值计赔。能修复的,按下列办法计赔:

    1.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修复后质量下降的,按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第八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四章私自处置设备的处罚

    第九条凡擅自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擅自变卖或出租学校仪器设备者,除没收所得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

    第十条凡擅自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的,除承担因无效合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凡擅自外借实验室仪器设备者,除责令收回仪器设备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另加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凡擅自处置实验室仪器设备者,除经济处罚外,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私自处置事件后,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中心,同时迅速查明原因,写出综合报告,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责任认定,出具认定责任书。若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赔偿处理的权限,依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由实验室主任、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实验室管理中心及学校领导分级行使,处理结果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对损坏贵重仪器设备、器材和其它重大事故的处理,应由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赔偿处罚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校财务处入账。故意拖延不交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六章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所有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的重新购置原则上需在责任认定完毕,处理工作结束后,方可进入重新购置、维修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