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仪器、器材丢失及损坏赔偿制度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爱护公共财物,对仪器、器材要妥善保管,谨慎使用,避免损坏遗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由于保管人员失职,粗心大意,不负责任;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实验教师指导;由于不遵守实验室规则、擅自使用,从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还必须按下列规定酌情赔偿:
(1)全部损坏无法修复者,按原价的50-100%赔偿。
(2)损坏后,能修复者,按修理费的50-100%赔偿。
(3)借用的仪器、器材丢失时,一律按价赔偿。
(4)其他情况,由实验中心主任酌情而定。
学生损坏仪器、器材,其赔偿额度由指导教师根据赔偿制度,视具体情况确定。教职员工损坏、丢失仪器和器材,其赔偿由实验中心主任确定,管理人员填写赔偿单据,由校有关部门办理赔偿手续。
贵重仪器设备人为原因损坏,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报告,并报学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
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情况,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理,并分担赔偿费。
如发生仪器丢失,疑为被盗的,应立即报告学院和校保卫处,并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