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8  出处: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点击: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1.凡由实验室保管的仪器、设备等需借出实验室使用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2.仪器、设备借用过程中,不得影响正常的科研、实验教学任务。否则,不予出借。

    3.实验室要有仪器、设备借还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的时间,仪器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中心主任要登记。

    4.所借出的仪器、设备等离开实验室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与保管人员说明,影响使用应重新更换,离开实验室后产生的问题由借物人负责。借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包括附件、资料等)等事故,按损坏赔偿制度处理。

    5.单价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外借。

    7.担任本实验室教学任务的教师,因教学任务的需要,需要借用仪器、设备等物品的,由教师本人到实验中心主任处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由教师本人将所借用的仪器、设备送还实验室,由实验员检查验收后,在实验中心主任处注销借用手续。

    8.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教学需要借用仪器,应由学院主管领导和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批准签字报实验中心主任备案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9.非教育单位不得借用实验仪器、设备。兄弟院校之间因教学急需借用仪器、设备时,需凭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校长、实验室管理中心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10学生因课外科技活动需要借用仪器、设备时,由辅导教师代为借用,并负责按时归还。

    11.仪器、设备外借后应及时归还、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对到期不还者,由批准人员和借出人员负责追回。

    12.对不合理的借用,实验中心主任有权拒借,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13.下列仪器、设备不准向外借出:

    1实验室用于维修仪器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等;

    2新购进的,未进行验收的仪器:

    3损坏后未修好的仪器;

    4不宜搬运的较精密的仪器;

    5消耗性材料及易碎仪器,如药品,玻璃仪器等,

    6危险品,易燃、易爆品以及有毒、腐蚀性、易制毒品。

    14.为加强学校设备的管理,严肃学校制度,凡未经实验室管理中心核准同意,擅自将设备借出校外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