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平顶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是指学院所属各部门购置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采购批量在一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包括办公用具、用品、图书、教材、消耗性物品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是指物资购置活动开始至物资验收,学院审计部门对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购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购置部门加强管理,保障购置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有无计划;
(二)购置资金来源及其真实性;
(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价采购、招标采购或报送政府采购;
(四)购入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进行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购置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一)学院领导批准的购置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调查论证的意见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采购组织与方案;
(三)购置部门对购置项目的市场调查资料及三家以上厂家的产品报价单(含厂址、电话及联系人);
(四)采购项目清单、有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的发票及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审计方法及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购置计划、购置报告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报呈主管领导审批后,连同项目主管部门填制的购置明细表,报送审计部门;
(二)购置部门用设备购置费以外的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立项前也应经院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
(三)内部审计部门在采购项目立项后10 日内审计完毕;
(四)对于一次性购置价值在二万元(含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大宗物资购置,内部审计部门自立项起进行全过程审计。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按学校有关招标管理规定进行审计。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应当按照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如下审计处理:
(一)无预算、资金来源不明确的采购项目不予审计;
(二)项目经审计后,项目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方可与供货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三)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审计的学院领导报告;
(四)采购活动结束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五)对应报审计而未报审计的采购事项,或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审计,一经发现,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对违规违纪部门和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追溯审计。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大的项目审计结果应向院长办公会汇报。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凡能公开的审计结果应报送学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本细则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平学院行〔2008〕2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