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放射源保管、使用、废弃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8  出处: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点击: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放射源保管、使用、废弃制度

    为做好放射源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从事放射源管理、使用运输、废弃、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管制度

    1.从事放射源管理、使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性污染防护法》、《放射性职业防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2.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必须持有并悬持《辐射安全许可证》。

    3.放射源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存放保管放射源的房间应安全可靠,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使用的登记记录。定期对放射源的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5.使用管理放射源单位,要成立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管放射源领导对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储存和保管负全责。在调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6.操作放射源的工作人员,要求正式职工,并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人员负责。

    7.操作放射源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严禁在放射源房间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8.建立放射源财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核查情况等。

    9.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账物相符。

    10.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仪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工作人员每周自查二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核查一次。

    11.操作放射源的工作人员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设立双人双锁制度,放射源库的钥匙,使用人员必须登记备案,使用时由两人分别开锁,结束使用和归还后锁好双门。

    12.操作人员要遵守登记制度,按照要求记录备案,登记进入时间和离开时间,确认放射源安全,并签字确认。

    13.存放放射源的房间应安装视频摄像头和防盗报警器,严防被盗丢失。

    14.未经领导批准,个人不得动用放射源仪器设备,纳入放射源管理的仪器设备,未报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移动至其它地方。

    15.涉及放射源设备的改造维修,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登记备案。改造后的设备要写出详细报告,使用登记手册存档。

    16.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出现故障,要准确记录并及时上报处理。

    二、使用制度

    一、人员要求

    1.凡从事放射源作业的人员,必须学习有关放射性防护知识,并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2.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未培训人员在放射源岗位工作。

    二、操作准备

    1.凡操作放射源仪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

    2.做好人员防护,操作过程要遵守时间、距离、屏蔽防护原则,使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3.操作安装和拆卸放射源仪器时,应使相邻区域的工作人员越少越好,工作场地要有放射性标志,相关人员到场,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准备,保证放射源仪器、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三、操作要求

    1.操作过程中,只允许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靠近现场,其他人员不得靠近,保证操作现场的安静。

    2.检修人员必须穿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全部操作必须在安全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

    3.操作中如发生意外,要服从现场领导指挥,按应急预案进行,采取完善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和放射源安全,减少损失。

    4.工作人员要忠干职守,认真负责,对防护设施,双人双锁管理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填写好值班记录。

    5.工作人员操作时要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废弃管理制度

    单位释光测量系统所使用的Sr-90放射源,如果达到报废年限,在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下,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案。

    1.通知该仪器的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处理。

    2.送交省地矿局放射源库,进行集中保管,并由省地矿局安全处按相关程序向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申请统一销毁。单位无权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