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20  出处: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点击:
    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我校完成教学、科研及后勤服务保障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等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桌椅、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要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资产状况的报告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六条  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在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具体工作。各部、处、院、系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行政秘书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各级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帐、物、卡交接手续,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八条  国资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㈢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㈣负责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和分部门明细账簿;按年度与财务处核对资产总额,做到账账相符。
    ㈤审核和办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借用等手续。
    ㈥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和统计工作。
    ㈦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㈧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㈨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㈩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后勤总公司为归口管理单位。后勤管理处管理范围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绿化等学校公用部分资产;图书馆负责管理学校及各个单位的图书及音像资料;后勤总公司负责管理各个分公司占有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按划分的范围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运用《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归口管理工作。
    ㈡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㈢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与审批,参与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㈣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㈤提出调剂、配置固定资产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㈥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㈦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正确使用《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地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㈡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㈢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㈣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填写验收报告。
    ㈤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㈥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㈦提出固定资产调出、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㈧定期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㈠运用《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工作。
    ㈡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反映学校固定资产总值,定期与国资处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盘盈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分为十六大类(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
    ㈠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
    ㈡国家计委统管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二);
    ㈢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成套购置必须配套使用且整套设备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㈠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㈡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构筑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建设单位转来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所列的价值计价,发生的土地占用费和土地补偿费并入土地单独计价,增加的水暖设施并入建筑物、构筑物一起计价;
    ㈢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㈣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㈦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㈧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㈨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㈩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六条  原有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㈠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㈡因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按所发生的支出扣除变价收入增加其原值;
    ㈢原有资产不配套,后购置原缺附件,按购进价值增加其原值;
    ㈣财产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相应减少其原值;
    ㈤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和经费预算,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应由审计、监察、国资参加的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凡未经验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㈠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㈡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㈢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㈣使用部门填写验收报告,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时,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人、验收人等。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外文名称、外币及合同号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固定资产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型号不符,性能不合格时,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换或索赔。
    第二十四条  自制、校外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三章规定者,即应视同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网上公开查询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使用,增强仪器设备的开放性,提高使用效率。对精密贵重、大型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相应归口管理及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购置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资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㈠机构调整时,由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和国资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㈢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使用部门、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㈣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11月份各单位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清查盘点及处理情况报国资处。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及相关部门统一对外竞价或处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㈠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办理处置手续;
    ㈡国资处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㈢学校分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㈣上报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审批;
    ㈤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不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国资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其价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
    ㈠房屋及构筑物;
    ㈡土地;
    ㈢仪器仪表;
    ㈣机电设备;
    ㈤电子设备;
    ㈥印刷设备;
    ㈦卫生医疗设备;
    ㈧文体设备;
    ㈨标本模型;
    ㈩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 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 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附件2
    国家科委主管的23种仪器设备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射线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光谱仪(等离子体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光谱仪;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含薄层扫描仪、离子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
    23、图像分析仪
    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我校完成教学、科研及后勤服务保障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等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桌椅、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要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资产状况的报告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六条  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在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具体工作。各部、处、院、系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行政秘书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各级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帐、物、卡交接手续,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八条  国资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㈢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㈣负责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和分部门明细账簿;按年度与财务处核对资产总额,做到账账相符。
    ㈤审核和办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借用等手续。
    ㈥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和统计工作。
    ㈦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㈧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㈨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㈩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后勤总公司为归口管理单位。后勤管理处管理范围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绿化等学校公用部分资产;图书馆负责管理学校及各个单位的图书及音像资料;后勤总公司负责管理各个分公司占有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按划分的范围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运用《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归口管理工作。
    ㈡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㈢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与审批,参与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㈣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㈤提出调剂、配置固定资产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㈥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㈦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正确使用《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地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㈡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㈢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㈣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填写验收报告。
    ㈤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㈥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㈦提出固定资产调出、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㈧定期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㈠运用《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工作。
    ㈡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反映学校固定资产总值,定期与国资处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盘盈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分为十六大类(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
    ㈠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
    ㈡国家计委统管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二);
    ㈢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成套购置必须配套使用且整套设备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㈠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㈡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构筑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建设单位转来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所列的价值计价,发生的土地占用费和土地补偿费并入土地单独计价,增加的水暖设施并入建筑物、构筑物一起计价;
    ㈢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㈣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㈦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㈧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㈨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㈩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六条  原有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㈠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㈡因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按所发生的支出扣除变价收入增加其原值;
    ㈢原有资产不配套,后购置原缺附件,按购进价值增加其原值;
    ㈣财产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相应减少其原值;
    ㈤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和经费预算,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应由审计、监察、国资参加的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凡未经验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㈠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㈡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㈢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㈣使用部门填写验收报告,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时,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人、验收人等。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外文名称、外币及合同号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固定资产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型号不符,性能不合格时,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换或索赔。
    第二十四条  自制、校外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三章规定者,即应视同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网上公开查询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使用,增强仪器设备的开放性,提高使用效率。对精密贵重、大型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相应归口管理及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购置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资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㈠机构调整时,由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和国资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㈢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使用部门、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㈣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11月份各单位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清查盘点及处理情况报国资处。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及相关部门统一对外竞价或处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㈠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办理处置手续;
    ㈡国资处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㈢学校分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㈣上报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审批;
    ㈤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不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国资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其价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
    ㈠房屋及构筑物;
    ㈡土地;
    ㈢仪器仪表;
    ㈣机电设备;
    ㈤电子设备;
    ㈥印刷设备;
    ㈦卫生医疗设备;
    ㈧文体设备;
    ㈨标本模型;
    ㈩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 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 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附件2
    国家科委主管的23种仪器设备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射线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光谱仪(等离子体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光谱仪;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含薄层扫描仪、离子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
    23、图像分析仪